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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出行条件、通行要求与路面执法检查指引

洋柒郞霸羮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2024-11-09

两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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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安全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人员的出行条件、通行管理等要求,是公安交管部门开展路面执法检查的依据。


第一节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出行条件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运输企业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设备,配备具有相应驾驶许可、从业资格的人员,并按照规定要求携带相关证照文件开展运输活动。

一 、人员安排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除驾驶人外,还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二、 随车证照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危险货物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随车携带以下证照文件。



(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由四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规定事故发生后,车组人员需采取的基本应急救援措施;第二部分规定不同类别项别危险货物发生危险事故时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车组人员应采取的防护措施;第三部分规定危害环境物质和高温物质发生事故时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车组人员应采取的防护措施;第四部分规定运输过程中应随车携带的基本安全应急设备。

第一部分 事故或事件应急救援措施


表6 - 2 事故或事件应急救援措施

若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或事件,车组人员应在安全可行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a)制动,通过总开关关闭发动机和隔离电池(源);

b)避免火源,特别禁止吸烟,禁止使用电子香烟(或相似设备),禁止打开任何电子设备;

c)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尽可能多提供关于事故或事件的信息、运输的货物信息;

d)穿上警示背心,并在恰当的地方放置自立式警示标志;

e)备好运输单据,以便救援人员及时获取有关信息;

f)不应走近或碰触泄漏的危险货物,不应站在下风口;

g)在安全可行情况下,使用灭火器扑灭轮胎、制动系统和发动机的小火或初始火源;

h)车组人员不可处理装载间(货箱)的火源;

i)在安全可行情况下,使用随车工具阻止物质渗漏到水生环境或下水道系统中,收集泄漏危险货物;

j)撤离事故或应急事件现场,建议其他人员撤离并听从应急救援人员的建议;

k)脱掉被污染的衣物,以及已使用且被污染的防护设备,并将其进行安全处理。


第二部 分菱形标志牌危险特性及防护措施建议列表(部分)



第三部分 标记危险特性及建议列表



第四部分 运输过程中应随车携带的基本安全应急设备


表6-5 运输过程中应随车携带的基本安全应急设备

运输单元应配备以下装备:

a)每辆车携带与最大允许总质量和车轮尺寸相匹配的轮挡;

b)一个三角警告牌;

c)眼部冲洗液(第1类和第2类除外)。

每位车组人员应携带:

a) 反光背心;

b) 防爆的(非金属外表面,不产生火花)便携式照明设备;

c) 合适的防护性手套;

d) 眼部防护装备(如护目镜)。

特定类别危险货物附加装备应包括:

a)若危险货物危险标志式样为2.3项或6.1项,为每位车组人员随车携带一个应急逃生面具,逃生面具的功能需与所装载化学品相匹配(如具备气体或粉尘过滤功能);

b)对于危险货物危险标志式样为第3类、4.1项、4.3项、第8类或第9类固体或液体的危险货物,还应至少配备以下装备:

1)一把铲子(对具有第3类、4.1项、4.3项危险性的货物,铲子应防爆);2)一个下水道口封堵器具,如堵漏垫、堵漏袋等。


(二)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电子运单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电子运单包括承运企业基本信息、车辆运输证信息、罐体基本信息、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资格信息;危险货物托运人、收货人、装货人基本信息;所运输危险货物基础信息,等等,可以作为传递危险货物危险性等各项重要信息的载体。


注: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9号)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三、 出车检查

运输前,运输企业要检查运输车辆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检查运输车辆外观,确保没有影响运输安全的缺陷。一般检查项目包括车辆外观标识、灯光信号、轮辋轮胎等易损部件,以及与行车安全紧密相关的制动、转向、传动系统的连接装置,确认关闭需关闭阀门,导静电接地装置接地,卫星定位装置、行驶记录仪能够正常工作等。



第二节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通行要求

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运输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行驶路线的通行管理规定和交通指示标志运行。

一、行驶路线和时间

运送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有规定运行路线和时间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按照既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行,不得随意改变。对于未明确划定运行路线和时间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按照行驶道路标志标线的要求,不得进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



注: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9号)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

(一)城市(含县城)重点地区、重点单位、人流密集场所、居民生活区;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景区、自然保护区;

(三)特大桥梁、特长隧道、隧道群、桥隧相连路段及水下公路隧道;

(四)坡长坡陡、临水临崖等通行条件差的山区公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限制通行的情形。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机关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确需对通过高速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依法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的,限制通行时段应当在0时至6时之间确定。

公安机关采取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措施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合理的绕行路线,设置明显的绕行提示标志。

第五十条 遇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可以临时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并做好告知提示。

二、车速控制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限速80km/h,其他道路行驶车速应不超过60km/h。在有限速标志车道行驶时,应当按照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三、禁止疲劳驾驶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连续驾驶时间不能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小于20分钟。

四、 临时停车

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需要临时停车的,应停靠在停车场或服务区,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和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于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临时停靠时要安排专人值守,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要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节  公安交管部门路面执法检查指引

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统一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路面执法检查规范或标准。 本节根据公安交管部门职责分工,梳理总结各地执法检查经验,并综合考虑当前 各地路面执法检查条件,提出开展路面执法检查时识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方法,以及检查随车人员、证件、运输车辆基本情况的工作指引。

一、识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方法

目前各地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路检路查时,一般通过观察车辆类型和外观标志识别来车是否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拦停车辆后,通过查看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和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进一步确认是否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注: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大多为罐式和厢式车辆,必须安装标志灯、标志牌,运输爆炸、剧毒危险货物的还应安装安全标示牌。


部分地方公安交管部门应用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或自行研发系统,主动识别来车是否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提前推送给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根据系统推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例如,山东东营在进出本辖区的17处主要路段卡口安装了“重点车辆外观识别系统”,能够自动识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抓拍并自动比对机动车号牌号码,确认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时掌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轨迹,提前向执法检查人员预警。

二、 检查驾驶人驾驶许可要点

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集成指挥平台、移动警务终端核查驾驶人基本信息和状态。

(一)驾驶人信息

询问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比对机动车驾驶证照片,或者应用移动警务终端人脸识别功能核验驾驶人身份,确认人证是否相符;核对驾驶证档案编号,核实是否存在补办驾驶证后使用原驾驶证的情况。

(二)驾驶证状态

查询驾驶证是否在有效期,是否在实习期内,记分是否超过12分,是否处于转出、吊销、撤销状态,是否被扣押、扣留或者暂扣等。

(三)驾驶资格许可

比对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车辆类型,检查是否存在与准驾资格不符的情况。

(四)驾驶人年龄

核对驾驶人年龄是否超过60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牵引车、中重型货车;持有牵引车、中重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 检查车辆基本情况要点

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集成指挥平台、移动警务终端核查车辆基本信息和状态。

(一)机动车行驶证

核对车辆类型、颜色、号牌号码等信息,确认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或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的情况。对于半挂汽车列车,还应核对半挂牵引车牵引质量、半挂车核定载质量相匹配,防止出现“小马拉大车”等主、挂不匹配的情况。


(二)号牌/放大号

检查是否有未悬挂、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放大号等情况。

(三)检验报废情况

核对机动车行驶证检验记录、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或检验标志电子凭证,检查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未报废等情况。

(四)车辆投保情况

核对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保险标志,通过拨打车辆投保保险公司服务电话,核对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

四、检查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要点

检查车辆安全性能的专业技术性强,对执法检查人员要求较高,有的检查项目还要借助专用的工具设备和场地条件。因此,目前路面执法检查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多集中在与行车安全紧密相关的、通过目测能够快速完成检查的项目,主要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标志、信号照明、车轮轮胎、防护装置、非法改装等。

(1)专用标志:目测检查标志灯、标志牌、安全标示牌的安装情况。

(2)信号照明:目测检查车身反光标识、尾部标志板是否完整、无遮挡,车辆灯具是否完好、无破损。

(3)车轮轮胎:目测检查轮胎胎冠花纹是否存在严重磨损,胎体是否有严重划痕、割伤、缺损等情形(转向轮胎冠花纹深度要大于等于3.2mm,其他车轮大于等于1.6mm);车轮上的所有螺栓、螺母是否齐全。

(4)防护装置:目测检查车辆两侧和后下部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5)非法改装:比对机动车行驶证标准照片,检查是否存在明显非法改装。


具备条件的,检查车辆是否按规定安装使用了行驶记录装置,重点检查行驶记录装置外表面有无“CCC”强制性认证标识,是否固定可靠,能够正常记录、存储、显示、打印或输出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等车辆行驶状态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取证技术指南(2020版)》的规定,可以通过对行驶记录装置的行驶记录数据进行取证、结合询问有关人员的方式,对机动车驾驶人涉嫌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取证。


2020年8月,衡水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在日常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一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存在疲劳驾驶嫌疑,通过比对行驶记录装置记录的车辆行驶状态信息和集成智慧指挥平台记录的车辆轨迹信息、沿途拥堵记录信息等,结合询问驾驶人行驶路线、行驶时间等笔录情况,认定驾驶人连续驾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7项“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等规定。衡水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3条和第104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8条等规定,依法对驾驶人罚款100元,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12分,采取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

五、检查机动车和驾驶人历史违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修正)第54条规定,对有5起以上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30日内接受处理且未申请延期处理的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告知程序。因此,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运输车辆或者驾驶人有5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督促尽快处理。

六、检查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许可

对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应检查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对驾驶人、押运人员、通行时间、路线等是否与公安机关指定的一致。


第四节  公安交管部门路面执法检查经验创新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涉及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等多个部门,从违法处罚角度来看,仅公安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开展执法处罚,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交通违法的打击力度和处罚震慑力不足,也存在执法取证难、实施难的问题。一些地方公安交管部门积极创新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加强与相关部门执法协作

积极推动与当地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对驾驶人和押运员从业资格,载运货物装载是否合规、是否在运输车辆营运范围内,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装备是否能够正常使用,以及是否存在超载超限运输等违法情况的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情形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对运输企业及其驾驶人、押运员进行处罚,由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部门对不严格执行装载制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进行处罚。例如,宁波市镇海区组建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共配备人员135名,其中,交警11名、交通18名、城管8名、辅警98名,下辖4个巡逻中队、6个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登记点。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负责对辖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开展联合统一执法、分头处置,其中,对于普通货车装载危险货物、无从业资格证等,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处罚;对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设置警示标志、违法进入限行路段、超载、无押运员等,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处罚。

二、用足法律手段加大违法处罚

(1)东营公安机关对检查发现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驾驶人处以罚款、记分,同时对于存在超载运输、未取得道路通行证运输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停车、未配备押运员、未经批准进入限行区域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第89条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处以1万一10万元罚款。


(2)湖南高速公路警察郴州支队对违法装载、运输电石的涉案人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检察院起诉。2020年3月,一辆运载32吨电石重型半挂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1760km(往南方向)时起火燃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事故发生后,湖南高速公路警察郴州支队结合辖区过境车辆非法运输电石事故多发的特点,成立专案组开展深度调查。调查发现,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随车人员均不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电石生产、经销单位未落实装载检查、记录制度。湖南高速公路警察郴州支队依据《刑法》(主席令第66号修正)第114条、第115条,对驾驶人、运输企业、电石生产经销负责人员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3)浙江高速台州支队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危险驾驶罪开展调查。2018年4月,一辆运输157个满载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轻型厢式货车,在途经S26诸永高速隧道路段(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行路段)时,车辆失控侧翻。事故调查发现,涉案轻型厢式货车在禁行路段运输危险化学品,并且该车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格,运输过程中未配备押运员,所运输部分钢瓶超过检验合格有效期,超载运输达300%以上,严重超载是造成车辆失控侧翻的原因。事故发生后,所运载钢瓶滚落在隧道内,严重影响隧道内车辆正常通行,危及过往司乘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浙江高速台州支队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第4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规定开展调查。涉案驾驶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来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管理实用指南》(公安部道研中心 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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